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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中国)唯一官方网站格林美(002340):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25
 第一条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第一条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上、依法向投资者公布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具体事项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资料,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露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六条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企业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企业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企业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1、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由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董事长;

  2、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信息披露负责人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九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信息披露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协助信息披露负责人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信息披露负责人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负责人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人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该信息。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信息披露负责人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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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交易商协会规则规定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本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业务指引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